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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2)从一种食品原料中提取的醋(不添加其他成分);
3) 由一种成分组成的食品,前提是食品的名称可以确定该成分的存在。
8、除本条第4.4部分第14条规定的情况外,食品成分中不涉及成分和不受标示的成分:
1)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工艺的下一阶段从食品成分规定的成分中去除的物质,在不超过这些初始物质的量的情况下添加到食品中;
2) 作为一种或多种成分的一部分,并且不会改变含有这些成分的食品特性的物质;
3) 用于生产特定食品的技术辅助工具;
4)作为调味剂或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的物质,作为调味剂的溶剂、载体;
9.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成分中不用标明:
1) 用于食品生产,以回收浓缩、浓缩或干燥的食品;
2) 是食品成分中规定的液体成分(包括肉汤、腌料、盐水、糖浆、盐水)的一部分。
10.食品生产过程中从浓缩、浓缩或干燥食品中回收的成分,可按回收后的质量分数标示。
11.水果(包括浆果)、蔬菜(包括土豆)、坚果、谷物、蘑菇、香料、香料包括在相应的混合物中且质量分数没有显着差异的,可以按任何顺序在食品成分中注明,指示条目“可变比率”。
12. 包含甜味剂-糖醇的食品标签,在标示食品成分后必须立即补充说明:包含甜味剂(sweeteners)。如果过量食用,可能(可能)具有通便作用。
13.本条第4.4部分第14段所列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调味剂)、生物活性添加剂,其使用可能引起过敏反应或某些疾病的禁忌症,在组合物中注明食品,无论其数量如何。
14. 最常见的成分,使用这些成分会引起过敏反应或在某些类型的疾病中是禁忌的,包括:
1)花生及其加工制品;
2)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安赛蜜盐;
3)芥末及其加工制品;
4) 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如果它们的总含量超过每公斤 10 毫克或每升超过 10 毫克的二氧化硫;
5) 含麸质谷物及其加工产品;
6)芝麻及其加工品;
7)羽扇豆及其加工品;
8) 软体动物及其加工产品;
9) 牛奶及其加工产品(包括乳糖);
10) 坚果及其加工产品;
11)甲壳类动物及其加工产品;
12) 鱼及其加工产品(在含有维生素和类胡萝卜素的制剂中用作基质的鱼明胶除外);
13)芹菜及其加工制品;
14) 大豆及其加工制品;
15) 鸡蛋及其加工产品。
15. 本条第4.4部分第14条定义的成分的致敏特性信息不需要在食品标签中注明,但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乙酰磺胺盐的信息除外,如果是其中在食品生产中,标明其成分后,应放置含有苯丙氨酸的来源。
16、含谷物成分的食品,在标明产品成分后,如不使用含麸质的谷物成分或去除麸质的,可标注“不含麸质”。
17. 如果本条第4.4部分第14条规定的成分未用于食品生产,但不能完全排除其在食品中的存在,则有关此类成分可能存在的信息将紧随其后表示食品的成分。
18. 对于含有染料(偶氮红素 E122、喹啉黄 E104、黄色“日落”FCF E110、迷人红 AC E129、丽春红 4R E124 和柠檬黄 E102)的食品,应贴上警告铭文:含有染料(染料),其中(这 ) 可以 (can) 对儿童的活动和注意力产生负面影响。
酒精饮料和食品除外,其中这些染料用于标记屠宰产品和肉制品,或用于标记或装饰复活节彩蛋。
4.5.食品标签中标示包装食品数量的一般要求
1.包装食品的数量在这些产品的标签中以体积(毫升、厘升或升)、质量(克或千克)或计数(件)为单位标明。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使用这些单位的缩写名称。按件出售的鸡蛋、水果、蔬菜的重量或体积可能不显示。
2. 包装食品数量值的选择,除按件销售的食品外,按以下规则进行,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另有规定食品种类:
如果食物是液体,则标明其体积;
如果食品是糊状、粘稠或粘塑性稠度,则标明其体积或重量;
电子
如果食品是固体、可自由流动、是固体和液体物质的混合物,则表示其重量。
允许同时使用两个数量来表示食品的数量,例如重量和件数、重量和体积。
3. 成组包装食品数量的标示必须按以下方式进行:
3.1.如果一个名称的食品分装在多个消费包装中,则在食品的组合包装上标明产品总数和消费包装数量;
3.2.如果包装食品的组合包装的特性能够清楚地看到食品数量的信息,并且易于计算消费包装的数量,则允许不在组合包装上标明;
3.3.如果包装食品由多个包装不同类型和名称的产品和不同名称的单个产品组成,则每个消费包装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和名称、件数或重量为在每种产品的包装食品的组合包装上注明。
4. 放入运输包装中的食品数量以体积单位(毫升、厘升或升)或质量(克或千克)或运输包装内包装单位数(件)表示放置在每个包装单元中的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使用这些单位的缩写名称。
5. 如果将食品置于液体介质中,例如水、糖水溶液、食用酸水溶液、盐水溶液、盐水、醋、水果或蔬菜汁,并附有指示食品和液体介质的体积或质量 另外,必须标明放入液体介质中的食品的体积或质量。该要求也适用于置于液体介质中随后冷冻的食品。
6、包装食品数量的不明确标示和包装食品数量数值范围的标示是不允许的。
4.6.食品生产日期标签标示的一般要求
1. 根据保质期,食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使用以下内容:
1)“生产日期”,注明时、日、月,保质期可达72小时;
2)“生产日期”表示日期、月份、年份,保质期为72小时至3个月;
3)“生产日期”,表示月、年或保质期3个月以上的日期、月、年;
4)“制造年份” -。
2、在“生产日期”字样后,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该日期应用于消费品包装的地点。
3、食品标签中的“生产日期”字样可以改为“生产日期”字样或含义相近的字样。
4. 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可能会建立其他概念来确定某些类型食品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结束日期,而不是“生产日期”一词。例如,饮料装瓶日期、鸡蛋分类日期、作物年份、野生水果、坚果、养蜂产品的收集年份。
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矛盾的食品生产日期的附加要求可在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规定。
4.7.食品保质期标签标示的通用要求
1. 标签中食品保质期的标示使用以下信息进行:
1)“годен до”表示时、日、月,有效期最长72小时;
2)“годен до”表示日期、月份、年份,保质期72小时至3个月;
3) 带有月、年指示的?годен до конца? 或“годен до”带有日期、月、年的指示,保质期至少为3个月。
2. 为表示食品的保质期,可使用?годен?一词表示天数、月数或年数,如果保质期最长为72小时,则可使用?годен?一词与小时数。
3. 在годен до?, ?годен?, ?годен до конца?等字样后,标明食品的保质期或该期限适用于包装的地点。
4. 制造商对其保质期不受限制的食品标签必须补充有“如果遵守储存条件,保质期不受限制”的字样。
5、食品标签中的годен до?, ?годен?, ?годен до конца?等字样可以替换为“保质期”、“使用前”或意思相近的字样。
6. 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相抵触的食品保质期附加要求可在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