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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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食品标签中,关于由转基因生物制成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使用过的技术辅助工具,没有标明转基因生物的存在信息。
4.12. 对标记交付方法的要求
1、本条第4.1部分第1款和第4.2部分第1款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清晰、易读、可靠,不误导消费者(购买者),铭文、标志、符号必须与标记的背景形成对比。应用标签的方法必须确保其在食品的整个保质期内得到保存,受制于制造商制定的储存条件。
易读性的标准是标识所用字体的清晰度和易读性,字体的大小必须符合本条第4、5款的要求,以及背景颜色与字体颜色的对比。印在其上的信息,提供了在不使用光学设备的情况下读取信息的能力,但用于纠正视觉缺陷(眼镜、隐形眼镜等)的除外。
可理解性的标准是以文字或文字和图像的形式传达有关食品信息的含义的明确性。
第 1、3、4 款规定的信息(用于表示生产日期的文字和关于生产日期适用地点的信息除外)和第 5 款(除了对于本条第 4.1 部分第 1 段中用于表示有效期的文字和有效期的适用地点的信息)以高度为 at至少 2 毫米(小写字母)。
本条第4.1部分第1款第2、6、7、8(建议和(或)限制使用)和9(特殊食品)提供的信息,以及用于表示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和关于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应用地点的信息,以高度至少为 0.8 毫米的字体(小写字母)表示。
2. 本条第 4.1 部分第 1 段第 1、4-6 项和第 4.4 部分第 13 段中提供的信息必须应用于消费品包装和(或)标签上,从消费者身上取下包装很困难。
3. 本条第 4.1 部分第 1 款第 2、3、7-11 项规定的信息必须应用于消费品包装和标签,和宣传单,和单张彩页,放置在每个包装单元中或附在每个包装单元上。
4、食品消费包装较大边面积不超过10平方厘米的,第2款规定的信息(本标准第4.4部分第13款规定的信息除外条款)和本条第 4.1 部分第 1 段的第 3、7-11 项必须适用于消费品包装和标签和放置在每个消费品包装或每个运输包装中的传单,或附在每个消费包装或每个运输包装上。
5. 零售机构在没有消费者的情况下包装食品时,消费者的包装或贴在其上的标签必须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本条第 4.1 部分第 1 条和第 4.4 部分第 13 条规定的其他信息以确保合理选择这些食品的可能性的任何方式传达给消费者(包括通过应用于消费品包装和标签,和纸上 - 放置在每个包装单元中或附在每个生产包装单元上的插入物)。
6. 本条第 4.1 部分第 1 条和第 4.4 部分第 13 条提供的有关直接放入运输包装的食品以及零售商在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预先包装的食品的信息传达给消费者以任何方式提供知情选择这些食品的可能性。
7. 本条第4.2部分规定的直接放置在运输包装中的食品标签必须贴在运输包装上和在标签和放置在每个运输包装中或附在每个包装上的传单上。运输包装或包含在食品随附文件中。
8. 食品标签不应包含食品的图像或文字描述,这些食品未包含在消费品包装中或未用于生产食品或消费品包装中的食品成分,或食品的味道和香气除本条第4.12部分第9段规定的情况外,消费品包装中的食品成分中所含的成分未被模仿。
9. 食品标签,以图片或菜肴文字描述的形式应用,在制备这些食品时,必须附有“所制备菜肴的变种”或类似的词意义。
第 5 条 确保符合食品标签要求
1. 食品标签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是通过直接满足其标签要求和满足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TR CU 022/201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食品标签”的附录 1
其名称可替换为食品种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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