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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EAC认证:食品EAC标签,食品包装EAC认证,TR CU 022/2011 食品标签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9 | 3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EAC认证,食品EAC标志,食品包装EAC认证TR CU 022/2011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流通的食品标签。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食品标签方面的要求,以防止在确保消费者获得食品可靠信息的权利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8.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授权代表人、进口商名称及所在地的标签标示的一般要求
 

1. 食品生产商的名称和地点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无论食品是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境内生产还是从第三国供应。食品制造商的所在地由组织或企业的国家注册营业执照的所在地。

2.提供给消费者(购买者)的信息应使用制造商正式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地址,包括国家)。如果与制造商地址不一致,还应注明生产地址和制造商授权在其领土上接受消费者(购买者)索赔的人员(如果有)。
 
3. 由第三国供应的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信息可以用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字母或食品制造商所在地国家的国家语言表示, 前提是该国名用俄语标明。
 
4. 由多个生产商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可以标明每个生产商的名称和所在地,前提是向消费者(购买者)传达每个生产商信息的方法,例如,字母、数字、符号的使用,以不同类型的字体强调,应允许明确识别特定食品的制造商。
 
5. 在生产地以外包装的产品(零售组织将食品包装在消费包装中的情况除外)必须包含本条第 4.8 部分第 1 段提供的有关制造商和法人实体或个人的信息在生产地以外包装食品以供后续销售或按照其他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命令包装食品的企业家。
 
6、如果生产者有生产者授权人员,则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生产者授权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地。
 
7、第三国供应的食品标签应标明进口商的名称和所在地。
 
4.9.标签中食品营养价值标示的一般要求
 
1、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营养价值包括以下指标:
1) 能量值(卡路里含量);
2)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
3)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量。

2. 调味品、口香糖、咖啡、天然矿泉水、瓶装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生食产品(蘑菇、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鱼类、蔬菜(包括土豆)、水果(包括浆果)的营养价值) 、食盐、香辛料、香料、醋、茶,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这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其他类型食品的营养价值在提供的情况下可以不显示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
 
3. 食品的营养价值必须以 100 克或 100 毫升和每份(一定数量的食品在其标签上标明为一份,并强制标明该份量) )的食品。
 
4. 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含量)必须以焦耳和卡路里表示,或以表示值的倍数或约数表示。
 
5、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克为单位表示,或以标示值的倍数或约数表示。
 
6. 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必须以国际单位制 (SI) 的单位(毫克或微克)或海关联盟成员国批准使用的其他数量单位表示关税同盟成员国在确保测量一致性方面的立法。
 
7、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和能量值(卡路里含量)应与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能量值(卡路里含量)相关联,此类含量以100克或100 毫升或一份食品(如果每份的营养价值)是反映成人每日平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能量需求值的 2% 或更多。在其他情况下,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和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含量)可由制造商自行决定。
 
8、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必须标明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在其他情况下,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可以与维生素和矿物质相关联,为此,此类含量以 100 克或 100 毫升或一份食品中的量(在带来营养价值的情况下)每份)是反映成年人对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平均每日需求的值的 5 和以上的百分比。

9. 反映成年人对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能量、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平均每日需求量的值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附录2确定。
 
为在本条第4.9部分第7、8、9条规定的针对特定类别消费者的食品标签中注明营养价值指标,按该类别消费者的日均需求量计算。
 
10. 对于与物质相关的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其来源是这些生物活性添加剂,对于强化食品 - 对于用于强化此类食品的物质,营养价值必须另外标明为百分比按本条第 4.9 部分第 9 条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值。
 
11.食品的营养价值指标值,应由消费者自行制备,在此类食品的标签中注明,不考虑其进一步加工。
 
12、食品营养价值指标由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分析或计算方法确定。
 
13.在规定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值)和其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时,可适用食品营养价值指标值的四舍五入规则。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附录3,除非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14、食品营养价值指标,可在标签上加注:“平均值”。
 
确定食品的能量值(热量)时,应按照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件4的规定,采用食品主要营养成分向食品能量值(热量)的换算系数。 .
 
15.在测定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时,应考虑食品中所含的(除膳食纤维外)参与人体代谢的量,以及甜味剂、糖醇的含量。帐户。
 
16. 在确定维生素 A 和维生素 A 的含量时,使用的换算系数是基于 1 微克视黄醇或视黄醇等价物对应于 6 微克β-胡萝卜素。
 
17. 与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相抵触的食品营养价值附加要求可在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规定。
 
4.10.食品显着特征信息食品标签标示的通用要求

 
1.在标签上自愿标明食品的显着特征信息。

2. 关于食品的显着特征的信息,包括食品中不含从转基因生物获得的成分(或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成分),必须由在食品标签中注明此声明的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独立或由他在其他人的参与下获得。食品存在显着特征的证明须存放在将这些食品在海关联关税区内流通的组织或企业家,并在海关联盟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提供。
 
3.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5规定的食品显着特征信息只有在满足本附录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使用,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另有规定的食品。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附录 5 中未规定的食品显着特征信息可用于食品标签,但须符合本条第 4.10 部分第 2 段的要求或技术法规制定的要求或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规定。
 
4.食品在营养价值方面的显着特征信息,必须在食品标签中注明决定食品营养价值的相关营养素的含量。
 
4.11.食品中含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成分获得的成分的标签信息要求
 
1. 使用转基因生物获得的食品,包括不含脱氧核糖核酸(DNA)和蛋白质的食品,应提供以下信息:“转基因产品”或“从转基因生物中获得的产品”,或“产品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

同时,在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旁边,以?ГМО?字样的形式对使用转基因生物获得的产品进行相同形状和尺寸的标记。
 
如果生产商没有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转基因生物,那么食品中转基因含量在 0.9% 或以下是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杂质,此类食品不属于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在为此类食品贴标签时,未标明有关转基因生物存在的信息。
 
2、从转基因微生物(细菌、酵母菌和丝状真菌,其遗传物质经过基因工程方法改造)(以下简称?ГМО?)或使用获得的食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对于那些含有活?ГМО?的产品——“该产品含有活的转基因微生物”;
对于那些含有非活性?ГМО?的产品——“该产品是使用转基因微生物获得的”;
对于那些免于技术?ГМО?的产品或使用不含 ?ГМО? 的成分获得的产品——“产品包含使用转基因微生物获得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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